软件著作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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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归属
1.一般归属原则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2.委托开发的软件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因职务开发的软件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5.合作开发的软件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权利取得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对著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取得原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一样,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 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以及软件著作权属有争议的,不能进行登记。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
权利限制
1.合理使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制度。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发行权权利穷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不构成侵权。